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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标电动自行车属"机动车" 需驾照和牌照方可上路

时间:2019-06-20    来源:中国经济网

6月13日,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,就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问题,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、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司长苏洁表示,目前电动车的社会保有量已经超过了2.5亿辆,由于违规使用,特别是违规充电引发的一些火灾事故,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。

为此,从2018年5月起,应急管理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的综合治理,并且通过总结在治理期间的各地一些有效做法,做了进一步规范,会同工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,修订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,在规范中增加了电器安全性能等强制性标准,进一步提升了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的水平。

苏洁所说的“电动自行车按期按技术规范”指的是,今年5月份,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工信部等四个部门批准发布的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。

记者查询得知,根据这一最新标准,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具有脚踏骑行能力、具有电驱动或/和电助动功能、电驱动行驶时,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/h;电助动行驶时,车速超过25km/h时,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;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;

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;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。

除此之外,上述技术规范还对电动自行车的其他诸多安全指标做出了规定,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敏在此前介绍说:“新标准将大大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,其核心在于堵住了两大漏洞。一是此前的标准是部分条款强制,现在改为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。二是此前许多电动自行车出厂以后有改装现象,导致速度等指标超出标准规定,因此在新标准中增加了防篡改的要求。”

新国标的颁布,意味着一大批电动自行车将被定义为“不合格”,如私自改装或者是购买非标的电动车。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,需要按照电摩处理上牌照及驾照。

2018年1月,在介绍新修订的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的发布会上,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,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进行管理。但近年来,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占领市场、迎合消费者,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大、越来越重、越来越快,速度、体积、重量和动力性能等远超标准,对道路通行秩序、管理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。
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等法律、标准,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,但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,并包装成“非机动车”,“宣传”无需取得机动车号、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。

此外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8条规定,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,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,会导致机动车频繁超车、变道,容易发生刮擦事故,也不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;在非机动车道行驶,又会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频繁超车、变道,严重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,严重危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。再加上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保险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,导致有的家庭因事故致贫返贫。

根据李江平提供的数据,从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,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.62万起,造成死亡8431人、受伤6.35万人、直接财产损失1.11亿元。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和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起数、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。

为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,近年来,地方也在积极探索通过立法规范加强管理。例如,上海、江苏等地实施的目录公告管理,进行注册登记上牌;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,福建省福州、泉州等地通过设置过渡期、以旧换新、折价回购等措施,来逐步消化存量电动自行车;此外,一些地方则通过强化通行秩序整治,来倒逼源头治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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